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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工作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
供稿人:罗辉  责任编辑:罗辉  2016-11-24  点击次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把问责工作的原则要求细化成可操作的措施,对问责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落实问责条例,既是严肃的工作任务,更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基层在落实当中,务必始终保证问责工作在各项程序性环节中体现和突出各级党委的领导。

问责启动的决策权应该在党委

问责启动的决策是体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环节,主要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各级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掌握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后,要经过登记、研判、审批等内部工作程序,最后就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上报至同级党委,由党委作出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决定。二是党委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问责。如在实践中,很多新闻舆论的监督使一些需要问责的事实得以曝光,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又如,相银河yh0076事件调查的报告上报到党委后,党委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研判,都可以直接启动问责程序。实践中,党委直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可能是最常见的方式。

问责调查应该在党委的领导下展开

问责调查是顺利开展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实效的中心环节,为问责决定的作出提供直接依据。问责调查体现党委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环节:一是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是实施问责调查的主体。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应当是实施问责调查的主要部门。二是党委应当明确其他部门参与问责调查,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部门或机构参与问责调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结论。三是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的问责建议书应当上报党委。参照纪律审查的其他成熟做法,问责调查报告经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应当制作《问责建议书》,及时上报党委决策。

问责决定的制度创新要求必须由党委决策

《问责条例》第八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之规定,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体现这条制度性设计的目标,应当把握以下环节:一是为更好地体现《问责条例》第八条精神,问责调查最终形成的《问责建议书》,应当对问责决定的作出部门、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内容提出建议。二是鉴于问责调查部门一般为纪委和组织部门,而有些问责决定由党的其他工作部门作出和执行更符合《问责条例》的要求,需要由党委来进行决策。(作者杨剑系上海市普陀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